世纪恒通: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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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
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
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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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
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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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更正金额达到
本条(一)至(五)项所列标准。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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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
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
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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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
措施的,公司内控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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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均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
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相应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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