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
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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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三年以上;
管理等专业知识;
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资本运作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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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评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
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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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
议、聘任说明,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
作表现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
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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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
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
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会;
各位董事;
准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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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的筹备工作;
通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会议通知应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出;
册,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
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
会场和参加会议;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
(3)股东会拟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利害关系及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以及这种利害关系对
公司和除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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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对议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
议时,协助董事会向深交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
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常秩序;
录,会议记录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记录。
第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负责与深交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另行制定的《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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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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