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医疗: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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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美医疗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
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1 —
  (一)诚实信用;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
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价格或收费应公允,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
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
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 2 —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3 —
动人;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 4 —
 第十二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事项:
                            — 5 —
等);
认定的其他交易,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交所申
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6 —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
外;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至(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七条 以下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提交股东会审议:
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 5%的关联交易;
                            — 7 —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经
董事会审议:
易;
易。
  第十九条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应经
董事长审议:
事长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 8 —
董事长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审议程序: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他情形。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占用资金或者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
情况及解决方案。
                           — 9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做到: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
纠纷;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
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
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
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
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10 —
 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
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
回避。
 第二十五条 前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成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如下: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 11 —
师应当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时,
应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
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
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相关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
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
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二十七条 前 条 所 称 关 联 股 东 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股东:
 — 12 —
或间接控制的;
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原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13 —
续签的,公司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
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
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以超出金额
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
按照前条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三年的,每三年应当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 14 —
  第三十一条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公司对外担保除外)
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一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
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
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
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
                            — 15 —
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较高者为准,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公司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放弃金额与所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上述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
受让或者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重大交
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
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
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
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适
用相关审议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
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 16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意向书、协议或合同(如适用);
 (四)标的资产财务报表(如适用);
 (五)审计报告(如适用);
 (六)评估报告(如适用);
 (七)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八)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九)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十)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十一)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 17 —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九)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
  (十)深 交 所 或 董 事 会 认 为 有 助 于 说 明 交 易 实 质 的 其 他
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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