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
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
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管理组(以下简称“舆情管理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
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管理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情信息
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做好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
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管理组下设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部、品牌策略发展部、风险管理与审计部。舆情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助舆情管理组管
理公众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舆情管理组。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网站、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博、
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
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响应、配合、执行舆情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减少误解和
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
面掌握情况,系统化地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舆情影响降到最低,塑
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向舆情工作
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遇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外,还应当
向舆情管理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对策。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但应及时向舆情工作
小组报告。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组组长或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组会议,就
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管理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如下:
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
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使市场充分了解;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
清公告;
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
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