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特设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
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发展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
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委员中的非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当战略
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
略发展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
连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发
展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发展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
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或者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
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
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
到出席会议人员的认可。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专人或者
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发展委员会所
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如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为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予
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