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立健全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
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2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的
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3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予
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4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5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6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审计
事项或与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7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8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 10 条 审计部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
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账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
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审
计委员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跟踪落实;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
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 11 条 公司内部审计程序为:
(一)审计部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
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被审事项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
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经审计部负责人确认后,应当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审计部提交报告前应当和被审公
司(部门)交换意见,进行充分沟通,被审公司(部门)应在报告指
定期限内就审计部发现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书面说明。
(五)被审公司(部门)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
处理,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审计部。
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
(六)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
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 12 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 13 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 14 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15 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 16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 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 18 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 19 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 20 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 21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