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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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3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4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
      况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5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可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6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7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8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9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 10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 11 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在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 12 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 13 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
         或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 14 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 15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 16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17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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