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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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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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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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
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在上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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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就提名或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委员会应当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内部、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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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不定期会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并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委员
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
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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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作说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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