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在投
资等经营活动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1)拟定公司投资管理有关制度;
(2)牵头组织审核子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编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对
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3)组织开展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及相
关会议材料的准备;
(4)落实公司安排的其他对外投资方面的工作。
(1)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税务论证分析;
(2)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论证,根据需要审查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和
税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等;
(3)参与编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1)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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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及投资后评价;
(3)参与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1)负责修改、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2)参与对外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出具法律分析意见,与外聘律所
(如有)的沟通协调;
(3)参与对外投资项目其他法律风险评估及防控相关工作。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
权关系变动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
货币资产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
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
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
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及审批权限
(1)合法合规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政
府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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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
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
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
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
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公司整体的改革发展思路与目标,坚持有利于促
进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效益、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充分发挥存
量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与资金浪费。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
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
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
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
公司股东、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提出,也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由公司各
部门及子公司提出投资需求。提出需求前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对项目可行性
作初步分析、调研、咨询和论证。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
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根据审批权限审议决
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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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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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计算的原则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章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章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章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
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报告。
公司已按照 2.2.2、2.2.3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
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标适用 2.2.2 和 2.2.3 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 2.2.2、2.2.3 规定。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 2.2.2、2.2.3 的规定。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设立或
增资全资子公司,豁免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上述第 2.2.2、2.2.3、2.2.4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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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限分别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子
公司内部程序。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的,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
公司的分公司无权决定对外投资决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其公司章
程另有约定外,均不得自行对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 2.2.2、2.2.3 的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
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 2.2.3 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 2.2.5.5
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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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管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3)经济效益良好或符合其他投资目的;
(4)有规避风险的预案;
(5)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6)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1)证券投资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
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3) 短期投资计划报董事会秘书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
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涉及证券类投资的,必须由证券投资部和财务部联合参加,至少要由两名以
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
的两人联名签字。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
股利及时入账。
证券投资部组织法务部、财务部、内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项目从法律、
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性角度进行论证分析,形成初步投资建议及确定是否需
要聘请中介机构,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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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通过后,证券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如需)对项目开展尽职
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建议书及有关合作备忘录、投资条款清单,提
交相关部门讨论。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内部审核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决
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对外投资项目履行审批决策后,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经公司法务部、法律顾
问(如需)审核通过方可正式签署。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投入
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
管理部门同意。
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资料归档及保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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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
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批准
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转让投资应当由相
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容许违法、违规事宜发生。
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到期无法
收回投资的核销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履行相
应审批程序。涉及违法违规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原则上应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或监事。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如财务总监)。
上述第 5.1 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
定。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
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被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
取更多的被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全资、控股子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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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
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或决策
失误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
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
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
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
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
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视情况对对外投资项目公司
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各级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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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各级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
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并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
公司子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必须设信息披露员一名,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沟通。
各级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则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
不含本数。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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