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
《珠海航宇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称“《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重要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
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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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赔偿责任;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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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无效;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废;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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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是指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所述内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如有);
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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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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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所处
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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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
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重要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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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
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围内流转。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重要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职能部门(分公司、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能部
门(分公司、重要子公司)。
责人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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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重要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
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
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
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三十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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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三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
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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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
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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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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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事项(注 1):
身
份
证
号
知
码 与
内幕 知悉 悉 知悉 内幕
或 上 内幕
信息 证 股 联 通 所 关 内幕 内 内幕 信息 登
者 市 关 信息 登记
序 知情 国 件 东 系 讯 属 职 系 信息 幕 信息 所处 记
统 公 系 内容 人(注
号 人姓 籍 类 代 手 地 单 务 类 时间 信 方式 阶段 时
一 司 人 (注 5)
名、名 型 码 机 址 位 型 (注 息 (注 (注 间
社 关 3)
称 1) 地 2) 4)
会 系
点
信
用
代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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