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3 证券简称:国投丰乐 公告编号:2025-052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履行。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将停止
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
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公司对第七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财务负责人”调整为“总会计师”;
责统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相关条款中涉及“监事会”、“监事”、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均予以删除,
或调整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
门委员会”章节;
根据党建工作要求,对章程中关于党组织的相关内容进行规范表述;
及公司注册资本的条款除外,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条款序号调整、
标点符号调整、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
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
再逐条列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删除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公司全面推进依
法治企、合规管理,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委员、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 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上
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
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
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
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
同步设置、党组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
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共
产党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许
围是:许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 可项目: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
作物种子经营;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 经营;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
零售;肥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茶 料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茶叶制品生
叶制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农作
物);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物种子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为
可证件为准) 准)
……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资本划分为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合肥市种子公司为独家
等额股份,其中,国家股 63,000,000 股,
发起人,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时是以经审
占股份总额的 58.33%;社会公众股
计确认的主要生产经营性净资产 96898624
元折股 6300 万股国家股作为发起股本,向
股),占股份总额的 41.67%。发起人合肥
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
市种子公司认购的股份为 63,000,000 股。
次注册登记日为 1997 年 4 月 16 日。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为 1997 年 4 月 16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
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二)要约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务。 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的表决权;
决权;
……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账簿、会计凭证;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修订前 修订后
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响的除外。
民法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提起诉讼。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本条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款;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回其股本;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担的其他义务。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删除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新增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新增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新增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新增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新增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事,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有关董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分配事项;
议;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修改本章程;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
项。 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
新增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易(为关联人
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十的担保;
…… ……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
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修订前 修订后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新增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地点。
司住所地或者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点。
开。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还将向股东提供网络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按时召集股东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股东大会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数同意。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馈意见。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员会的同意。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 第五十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修订前 修订后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不得低于 10%。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得低于百分之十。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范围的除外。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意见及理由。
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股东授权委托书。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委托书。 书。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一)代理人的姓名;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删除
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定的其他地方。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定的其他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删除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新增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 第七十五条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表主持。 举代表主持。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八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特别决议。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第八十六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 票意向等信息。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细说明。
况。
在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前,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董
事会、监事会和非关联股东有权责令关联股
东回避。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计
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
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权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董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 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权联合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
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 意见。
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
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表决。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 第九十六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
第一百五十四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国投丰乐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
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
委),同时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共产党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
公司纪委),各分公司、子公司相应成立党
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
组织,隶属公司党委。
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党委由 5-9
人组成,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2 人,其中
专职副书记 1 人;公司纪委由 3-5 人组
成,设书记 1 人,可设副书记 1 人。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
党委和纪委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 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任期 5 年。 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 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副书记一名或者两
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的纪律检查
(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 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
党委。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 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 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 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
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
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 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 伍建设;
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 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
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
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 基层延伸;
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察工作,设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 立巡察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
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董 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
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 行巡察监督;
主决策、依法决策。 (九)讨论和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
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
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公司党委要充分
发挥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实质性把关作
新增 用,动态优化细化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
提高前置研究的质量和效率。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法律顾问或
者法律合规机构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并发表
法律意见。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
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一百零七条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
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管理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包 ……
括: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
…… 营计划、投资计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 ……
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
第一百零八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
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
新增 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
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
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副书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党建工作
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将党建工
作纳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年 删除
度党建工作计划(要点),对公司党的建设
进行系统部署和安排。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党的工作机构和党务工作
人员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公司设
删除
立专门的党务工作机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1%配备。
第一百六十条 落实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不
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 删除
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行使对干部人事
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
用人标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
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公司党委在市场化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
导把关作用,做好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 删除
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工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
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公司党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意见
建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
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公司党委、党
的工作部门以及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和领
删除
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情况的
监督检查。落实“两为主”要求,综合运用
“四种形态”严格监督执纪,聚焦主责主业
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力;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三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施,期限未满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他内容。 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其他内容。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 1-2 人。董事会中的
之一。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进入董事会。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
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
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
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
第九十九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
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
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董事离
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法收入;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或者进行交易;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业务;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有;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
……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予以撤换。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以撤换。
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不当然解除,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2 年内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辞任生效
仍然有效。 或者任期届满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新增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
删除
税。
第一百零八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删除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删除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
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该职工代表 产生。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董事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策主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
作; 用,行使下列职权: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案; (三)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四)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份的事项;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案;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农艺师、总工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
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定分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销;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议;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经理的工作; 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授予的其他职权。 惩事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十七)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计变更方案;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十九)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工作,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修订前 修订后
专业人士。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
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二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安全环保、维护
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定期听
取公司安全环保工作汇报;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新增
财务资助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易的权限为: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为:
(一)审议批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30%或就同一标的在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30%的投资方案。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审议批准所涉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30%的资产处置方案,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 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 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与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不
(四)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公司董事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对被担保对 分之三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象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董事会审议时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绝对金额超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过一千万元;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事项 百分之三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
出法律意见,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 绝对值计算。
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七)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公司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
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零
点五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
议批准);
(八)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提供担。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股东会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
对外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
审查,董事会审议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九)董事会关于对外捐赠的权限:公司
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新增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三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记名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下,可以采用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
件等方式召开,形成的决议由参会董事签
字。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限不少于十年。
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或弃权的票数)。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删除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新增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新增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新增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
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新增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修订前 修订后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新增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
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新增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新增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新增
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新增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新增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重
新增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法规、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新增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修订前 修订后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员。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
理、总会计师、总农艺师、总工程师、总经
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济师、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上没有表决权。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对公司投资、收购
或者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行使决策审
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下,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于对外投资、收 十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等的权限为:审议批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准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净资产 10%或就同一标的在 12 个月内累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下;
产 10%的投资方案。审议批准所涉金额不超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产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以下;
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以下;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
下;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不超过三
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不超过三百万元或者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零
点五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八)公司预算内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
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新增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偿责任。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新增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删除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删除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
删除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删除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删除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删除
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删除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删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删除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删除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修订前 修订后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删除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删除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删除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删除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度,推进企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 度,推进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涉及职工切身利 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
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 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
工大会审议,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坚 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
持和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 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
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
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
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
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
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
工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
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推行员工公开招聘、
招聘、管理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
管理人员竞聘上岗、不胜任退出机制,建立
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
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人才薪酬分配
制。同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核心
制度,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人才薪酬分配制度,优化、用好中长期激励
政策。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期报告。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告。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进行编制。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为: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二)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和机制为: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
(二)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应审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
……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计委
(七)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
员会应审核利润分配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
……
划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
督。
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股东
(八)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有效监督。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新增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司的亏损。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任追究等。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内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
新增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新增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新增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新增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新增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删除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送 删除
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真或电话方式送出的,以收发传真或接应电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话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
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息的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新增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日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
《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低限额。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新增
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新增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增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修订前 修订后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司。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
以上通过。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组进行清算。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中国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报刊和中国证监会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权。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请破产清算。
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人。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登记。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第二百二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影响的股东。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内” 都含本数;“不满”“以下”“过”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取消监事
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办理上述取消监
事会、公司章程变更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公司
章程》中相关修订条款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内容
为准。
特此公告。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