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威凌: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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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920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113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
         《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强先生与廖兴烈先生签署的《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
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将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到期。原协议签署后双方
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原协议的情形。为了保障新威凌控制
权的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双方同意继续共同控制并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
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续签了《共同
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本次续签《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背景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陈志强先生和廖兴烈先生于 2018 年 12 月
日到期,为了保障新威凌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
陈志强先生和廖兴烈先生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续签了《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
议书》,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年。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陈志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698,2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9975%,陈志强先生持股 100%的企业长沙卓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湖
南合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新威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湖南合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股份
合伙)控制公司股份 5,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6056%,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234%。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 39,368,17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61.5974%。
   二、本次续签《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协议签署主体:甲方:陈志强;乙方:廖兴烈。
   第一条   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乙方为新威凌的共同控制人,双方一致行动
以对新威凌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方对新威凌均不能单独实施控制。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下文为表述方便,
甲方、乙方包括由其各自委派、推荐或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与新威凌有
关的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
   (1) 在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
   (2) 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3)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甲方或乙方拟向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或提名权时,应事
先就提案内容或提名人选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根据另一方的意见、建
议、要求进行修改。直至提案内容或提名人选得到双方一致认同后,以其中一方以
自身的名义或以双方共同的名义向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
   第四条   如果双方不能就提案或提名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向新威
凌股东会、董事会提出相关议案。
   第五条   对于由甲方、乙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的相关议案,双方应根据事先的沟
通、协商结果,就提案或提名在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第六条   对于非由甲方、乙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的议案,甲方、乙方应在新威凌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之前就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直至双方对议案的表决形成
一致意见,据此在股东会、董事会作出相同的表决意见;或者,一方授权委托另一
方对全部议案进行表决。
  第七条   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一方拟对议案投同意票而另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反对票或弃
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一方拟对议案投反对票而另
一方拟对该议案投弃权票的,则双方在正式会议上均应对该议案投反对票;如果议
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双方均应对该议案投
反对票。
  第八条   双方均应积极出席新威凌股东会、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议
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任何一方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且不能行使其表决权的,则应委托另一
方或与另一方共同委托第三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则任何一方均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新威凌股份或与该
股份有关的管理权,也不得由新威凌回购其持有的新威凌股份。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持有的新威凌股份的转让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双方分别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威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 在新威凌运行、发展过程中,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未经一方书面同意,
另一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单方、或
与任何其他第三方一致行动、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2) 建立健全新威凌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规范、良好运行;
  (3) 切实保护新威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
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后可续签,由双方以书面方式确定。
  三、本次续签《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对公司的影响
  协议签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续签事宜有利于公
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助于提升经营决
策效率,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产生不良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共同控制并保持一致行动协议书》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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