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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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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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第 372 号
致: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霍普建筑
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
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
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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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年10月27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
大道469号中企财富世纪大厦10层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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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2人,代表股份数为45,010,8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884%。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
代表股份数为44,8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119%;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份数为1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76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9人,代表股份数为175,8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计39人,代表股份数为17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76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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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其中子议案包括:
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1.0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子议案包括:
议案 2.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2.04:关于修订《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5: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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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1.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1.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1.0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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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4:关于修订《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5: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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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4,9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80%;
反对 41,3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05%;反对 41,3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4,9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080%;
反对 41,3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4,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505%;反对 41,300 股,弃权 100 股。
议案 2.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 44,9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789%;
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1,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989%;反对 54,400 股,弃权 100 股。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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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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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
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叶乐磊: 王 成:
吕舒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