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 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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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5-06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13:30 在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聚贤街道扬帆路 515 号远大中心 1904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史迎春先生主持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委托代表共计 333 名,代表股份 299,604,5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6,626,864
股的 59.1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 名,代
表股份 215,299,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06,626,864 股的 42.4967%;通过网
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330 名,代表股份 84,304,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事务所指派陈超、蔡元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提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8,935,9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68%;反对 6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2,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37.60186%;弃权 5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146%。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428,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13%;反对 1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65,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28968%;反对 12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57277%;弃权 5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755%。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8,933,8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61%;反对 6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970,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37.47392%;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734%。
  表决结果: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9,416,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15%;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453,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5281%;反对 1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104%;弃权 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1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
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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