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证券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
露并严格履行。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董事会公告。
第二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
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
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
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
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宣传文件发布前,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需对外发
出的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书面意见并经董事长审定后发布。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董事会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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