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日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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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鸿日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第二章 董事、高管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禁止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
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七条    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减持比例时,对多
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
例分配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四章   董事、高管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申报,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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