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业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总裁);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
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
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决定)并作出决议;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交易,累计发生金额达到前款 1、2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
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用该条规定。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中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
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
事项。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八)重大变更事项:
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披露;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影响;
(九)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就在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
份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信
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机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访问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电子
邮件等方式报送给公司证券业务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有关情
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及时予以回复,提供相关资料,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
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业务部。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并制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
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业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部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