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股份: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增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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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张
宇敏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及相关工作安排,张宇敏先
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
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张宇敏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副总经理职务。
张宇敏先生辞去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董事
会正常运行和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张宇敏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
愿锁定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张宇敏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海宁风华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股 300,000 股。张宇敏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
行管理。
  二、选举职工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姚金海先生(简历见附件)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董事。姚金海先生将与公司现任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
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姚金海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增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增补职工董事姚金海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与褚国弟先生(召集人)、孙卫国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姚金海先生,1989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毕业于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专业。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浙江
光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外贸部职员;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浙江光华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外贸部职员;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贸部
职员;2020 年 9 月至今,任浙江光华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员、监事。2023 年 8 月至 2025
年 11 月,任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姚金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
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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