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3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股份 578,779,88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362%。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 2 人,代表股份 427,350,097 股,占上市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7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76 人,代表股份 19,699,24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3%。
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议案1、《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8,082,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5%;
反对 3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01,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341%;弃权 3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2%。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8,05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7%;
反对 3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4%;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74,1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0082%;弃权 3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7,618,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4%;
反对 85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9%;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538,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4.3169%;弃权 3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会决议;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