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9: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SG HOLDING CO., LTD.
               提
               名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1-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2-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目           录
                                                      -3-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使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决定设立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由
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
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
                         -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的意见或建
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
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董事会赋予提名委员会充分的资源以依法履行职责,授权提名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采
取各种合理形式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级控股(参股)公司对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具体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和
提名委员会报告。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通过不定期
列席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或者其他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会议、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
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形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既往履职情况。
                          -5-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
置。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
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
何事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
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
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也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
微信等方式进行通知。
  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送出的,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日期。
  根据需要应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不受前述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及通知时
限的限制。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
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
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7-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
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
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
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选
项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项,
多选或不选的,均视为弃权。
  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基本情况,
                      -8-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
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
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
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9-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在会议决议作出前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三条 发生本议事规则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
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
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
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
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管的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
                      - 10 -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委员会的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委员提供评估工作所需资料。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
部门及各级控股(参股)公司相关工作及会议记录、内部奖惩、举报、调查及审计报告等文
件;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1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南 玻A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