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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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相关人员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行为、或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所发生事件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信息,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公司各
单位(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
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进
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
期报告披露事宜。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
时间,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未
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
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
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
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
正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事务办
公室同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
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
干预调查工作。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董
事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
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
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
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
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
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
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
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
日前 3 至 5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并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上市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情况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
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
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单位、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其有关的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或被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安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预定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并向公司各部门发出要求其提
供与定期报告编制相关的信息及文件的通知,并负责统筹、编制形成定期报告初
稿;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事务办公室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八)证券事务办公室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办公
室、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经董事长审批签发后披露;
 (二)证券事务办公室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临
时报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三)证券事务办公室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办公
室、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要经过董事会、股
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重大信息报
告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流程: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
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
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知悉未公开的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书面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如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程
序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与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报送材料草拟临时公告,经董
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将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及时反馈给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六)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董事会秘书应对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保密措施,确定内幕知情人的范
围并明确其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等文件在
签署前,相关负责人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是否需要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实行
严格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利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七十条 当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
  第七十一条   在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公
司官方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e
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上有不适宜发布的信
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应当事先与董事会秘
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七十二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
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董事会秘书后再予以回复。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
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
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七条   入档保存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
 复印的,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十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
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
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
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披露不及时、泄露重大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由董
事会批准方可生效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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