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捷网络: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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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
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独立、客观地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
施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
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
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重大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提出整改建
议: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工作。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机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制,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规则修改时,
亦由董事会制定并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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