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榨菜: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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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离职程序,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退
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应在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
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对股东承担的忠实、勤勉、保密的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知《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
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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