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
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
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
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
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
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
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明确由专门的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
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
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
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
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
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
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风险投资项目要做好持续性信息披露,应按照以
下时点持续披露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一) 被投资企业进入 IPO 上市辅导期;
(二) 被投资企业 IPO 上市辅导期结束并通过验收;
(三) 被投资企业的 IPO 招股说明书预披露;
(四) 被投资企业的 IPO 发审会审议结果;
(五)深交所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
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本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
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