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9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
流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募投项
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事项,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专户的开
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863,302 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764,999,897.8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4,295,181.96 元
(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20,704,715.84 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对前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 号)。
(二)募集资金变更和使用情况
根据《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
稿)》《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司基于战略规划
优化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实施方式、预计完成时间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作出相应的调整。
结合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上述变更情况,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各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拟/实际投入
序 拟/实际投 累计投入募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与累计投 备注/预计完成时间
号 入募集资金 集资金
入募集资金差异
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
设项目(注①)
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
建设项目(注①)
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注①)
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 建设内容,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注②) 调整为“新型储能电
站建设项目”
集资金由 7 亿元调整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项目
完成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
目
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
司热电联产项目
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
二期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注
③)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注
③)
合计 372,070.47 297,928.21 74,142.26
注:①“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已终止;“信息
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前述三个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募投项目终止/结项
时点的实际投入金额。②“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29,385.25
万元,2025 年 3 月项目增加建设内容后,项目名称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后续相
关新型储能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69,004.07 万元。③募集资金首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12,900.00
万元;2024 年 4 月“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后,新增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30,205.89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
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
专用。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
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南通协
协鑫能源科技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
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
协鑫能源科技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70063
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4722
电二期项目
中 国光 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
协鑫能源科技 370901808008080
股份有限公司 61
开发区支行
协鑫能源科技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 322501986483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04220
苏州协鑫鑫光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 322501986483000
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04258
公司
苏州协鑫零碳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80080
苏州分行 9703
公司
福建协鑫鑫科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 322501986483000
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04259
公司
福建协鑫鑫科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20080
苏州分行 9766
公司
浙江协鑫鑫宏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00084
苏州分行 8140
公司
南京鑫能智储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马群支行
徐州鑫和能源 兴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408030100100263
开发有限公司 徐州铜山支行 034
中山新能智储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400086
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2010
广州新能智储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420086
苏州分行 2008
司
太仓鑫网能源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50086
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2012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内蒙古协鑫智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50086
苏州分行 4630
限公司
南通协鑫热电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330085 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
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6138 联产项目
重庆协鑫风力 中 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811200101240085 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
发电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6141 目
二、本次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并授权签订专户监管协
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拟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
时补流专户,相关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号 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40009044
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10
协鑫智慧能源(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州)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分行
国电中山燃气发电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37009072
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10
广州协鑫蓝天燃气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30009072
热电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09
昆山协鑫蓝天分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250198648300004
式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861
如东协鑫环保热电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 32062300110100000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50970
兰溪协鑫环保热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505007880130000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 533
嘉兴协鑫环保热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9505007880150000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 532
长治协诚储能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25009053
有限公司 苏州分行 31
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募投项目专户及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事项,并授
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事项。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2025年11月11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
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嘉
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分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清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州
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如东协鑫环保热
电有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嘉兴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2025年11月11日,公司、公司子公司长治协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及保
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长治协诚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中金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用于甲方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