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 凯发电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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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发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发电气”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发电气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发电气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发布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5-05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 14:00 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
产业园(环外)海泰发展二路 1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
祥洲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63,824,036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20.2392 % 。其 中: 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 东 4 人, 代 表股份
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99 人,代表股份 7,699,9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17%。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中小投资者 99 人,代表股份 700,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8 人,代表股份 699,95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主持人分别宣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63,770,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6%;
反对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1%;弃权 10,4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6.1138%;弃权 10,45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29%。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发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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