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 于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 层 邮编:250014
电话/Tel.:+86 531 8611 0949 8611 2118 传真/Fax.: +86 531 861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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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云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
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
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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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
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
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
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通过了《关于召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本
次股东会。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9,以下简称《股
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
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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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 1920 会议室(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 57-1 号济南高
新万达 J3 写字楼)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63 人,
代表股份 60,113,9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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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参会股东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565
人,代表股份 4,934,05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277%。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567 人 , 代 表 股 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股东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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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034,1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49%;反对 406,776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736%;弃权
数的 1.57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78,2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215%;反对 406,776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43%;弃权 949,02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342%。
就本议案的审议,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
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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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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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郑继法
经办律师:
毛碧敏
高丽娟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