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 徕木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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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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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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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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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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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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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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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战
略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公司应按本工作细
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案的基本情
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
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法定文件,上报公司证券
事务部;
  (四)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事务部的提案召集相应评审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事务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提议召开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
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
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
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
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
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
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
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
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修订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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