徕木股份: 徕木股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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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3633               公司简称:徕木股份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
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相关事宜。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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