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
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
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证券事务部门应当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该等工作,并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
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
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
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知情人登记报备工
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
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
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屏蔽内幕信息,不主动探寻内幕信息。非内
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
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
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
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反保密责
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属
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
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
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
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
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证券事务部门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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