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
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提前填写《买卖
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函后及时形成同意
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反
馈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
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
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
起的两个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也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
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度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
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
任;
(三)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
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
认。
本人姓名 _____________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
拟交易方向 买入 ? 卖出 ?
拟交易数量 ______________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
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______________: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
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
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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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