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
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为:
(一)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
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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