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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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宏川 智 慧 物 流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审计 制 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
司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给予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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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
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按规定对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
中心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中心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
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
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
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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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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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
存时间为十年。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
和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
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
合审计;
  (六)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购买和出售
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
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
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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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
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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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
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与表扬或
奖励。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
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
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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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
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
分或依法制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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