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1 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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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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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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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尽可能多渠道、多层次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
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
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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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
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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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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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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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
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
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三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
范、符合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
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
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
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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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借阅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用
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用人不得将档案
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离公司。
     第三十六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 应将经办的
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配备
专职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投资者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
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联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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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协会、媒体以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以及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重要事项发生后配
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质量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
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
公布。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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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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