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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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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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按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
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
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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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
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
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
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
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
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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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
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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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
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
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
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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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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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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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下列任一时点,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
件: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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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件,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本办法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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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
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
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
投资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各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
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
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
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
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
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股票上市规
则》或本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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