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25-083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发展规划,为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保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公司
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富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包装”)拟向新
疆盛林智慧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盛林”)出售其名下
不动产,交易转让总价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税),包含房产、土
地、附属设施及构筑物。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交易事项相关的后续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资产交割、办理过户手续等。
付、产权交割、税务清缴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屯河区)头屯河农场安邦路 888-1 号 4 号楼 201-035 号 中国(新疆)
自由贸易试验区
气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
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
仪器仪表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09 325
负债总额 609 325
净资产 0 0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0 0
净利润 0 0
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盛林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乌国用(2005)第 0017212 号,土地使用面
积 45,903.9 ㎡,终止日期:2052 年 5 月 24 日;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乌国用(2010)第 0027874 号,土地使用面
积 15,260.81 ㎡,终止日期:2053 年 5 月 7 日。
(2)房屋建筑物
房权证号:乌房权证乌市经济开发区字第 2005062164 号、乌房
权证乌市经济开发区字第 2005062163 号、乌房权证乌市经济开发区
字第 2005062168 号、乌房权证乌市经济开发区字第 2005062166 号、
乌房权证乌市经济开发区字第 2005062165 号,建筑面积分别为:
(3)附属设施及构筑物
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管网:供排水管网、供暖管网、消防管网;
电力设施:变配电设备、电缆线路、配电箱(柜)、应急发电设备;
燃气设施:燃气管道、调压设备(若有);其他设施:道路、围墙、
大门、绿化、地上/地下构筑物(如蓄水池、污水处理设施)。
本次所出售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
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
以及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交易标的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名称 账面价值 已计提折旧 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 已计提折旧 账面净值
新疆中富
包装有限
公司名下
不动产
(三)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根据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25]第 4064 号),新
疆包装拟转让资产所涉及的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筑物及无形资产土
地 使 用 权 于 评 估 基 准 日 的 账 面 值 为 4,489.78 万 元 , 评 估 值 为
评估基准日:2025 年 9 月 30 日。
评估方法: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法及收益法,固定资产-房屋建
筑物采用成本法,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开始
计算。即从 2025 年 9 月 30 日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该评估结论有效。
上述评估不包含配电箱(柜)、应急发电设备等部分附属设施及
构筑物。
本次交易转让总价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税),包含房产、土
地、附属设施及构筑物。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新疆中富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中亚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惠明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新疆盛林智慧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
区)头屯河农场安邦路 888-1 号 4 号楼 201-035 号中国(新疆)自由
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芹
甲方合法拥有以下表格所列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含附属
设施),拟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等不动产。
序号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用途
合计 29,654.57
序号 土地证号 土地面积(㎡) 用途 使用权类型 终止日期
合计 61,164.71
本合同项下不动产及附属设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50,000,000 元
(大写:伍仟万元整)。该价格为含税价,已包含房产、土地、附属
设施及构筑物的全部转让对价,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减价款。
(1)订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订金人民币 5,000,000 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该订金可冲抵后续
应付转让款。
(2)首付款:乙方应于不动产过户申请缴纳过户税费的当天,
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支付 1500 万元(大写:壹仟伍佰万元整)。
(3)尾款:乙方应于不动产过户登记申请被不动产登记部门受
理前,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支付剩余 60%价款,即人民币 30,000,000
元(大写:叁仟万元整)。甲乙双方共管账户释放条件为:乙方已取
得标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
(1)交付时间:乙方同意在过户完成后提供甲方免费 5 个月搬
迁期,甲方应于搬迁完成后向乙方按现状交付不动产。
(2)交付标准:双方于本协议签署时签署《资产现状交付清单》
,
明确设施设备等交接内容。
(3)收益移转:自产证过户之后,收益归乙方。
(1)双方责任:甲方与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共同向
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办理过户所需全部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
提交过户申请。
(2)过户时间:双方应共同配合,确保在材料齐全后 30 日内完
成过户登记(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此协议一经签订,若甲方未在 15 个工作日内申报缴纳该合同项
下资产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导致无法通过
税务核定审查,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甲方应退还已支付订金。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人员安置等情况。本次交易前后不涉及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等情形。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资产出售,公司可以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资产的结构,加
强资产的流动性。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将增加当年度
企业所得税前利润约人民币 2605 万元左右,对公司相关报告期利润
产生正面影响,具体金额以当年度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七、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本次交易尚需交易双方签署协议并完成款项支付、产权交割等手
续后方能正式完成。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