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20: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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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
益,特制定《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生产指挥;总经理
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具体行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班子及任期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设总经理、
执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七条    以上职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由总经理决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及具体职责,以公司文件形
式予以明确。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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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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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九)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
有诚信的义务,应当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
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办
法和程序在总经理聘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十七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
应当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决议,给予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三)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行事;
  (四)违反法律法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其他参会人
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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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执行总经理、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经理助理、财务总
监及总经理认为应该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公司其他领导;
  (二)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等;
  (三)应邀参加会议的内外部审计、法律等专业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业务
的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每月的总经理办公例会,由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本部门的生产
运营情况,研究制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条件:
  (一)需要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做出决策时;
  (二)各分管副总经理、各业务部门总监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
召开总经理会议时;
  (三)拟定公司中、长远发展规划草案时;
  (四)拟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草案时;
  (五)确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时;
  (六)需对外签订重大经济技术合同时;
  (七)执行董事会投资计划时;
  (八)需对员工工资、福利做出决定时;
  (九)公司内部机构重大调整时;
  (十)制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草案时;
  (十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内容、参会人员、
时间、地点。
  (二)总经办秘书应将会议议题、地点、时间提前三天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方式通知应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通知记录。会议通知记录除包括上述内容,还
应包括被通知方接收人、接收日期等。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可对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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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进行最终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决策与表决结果不一致时,应在会议
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策依据。
  (四)会议纪要经总经理审阅,并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
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和结果。
  (六)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意见
进行落实、催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各项议题,经讨论后形成决议的,由总经理
签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权限:
  (一)关联交易
  除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权限以外的关联交易,且与董事长联合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
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股东会审议),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筹资事项及其他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除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策权限以外的标准。
             第五章     有关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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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总经理组织制定,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总经理组织拟订草案,报董事会会议审议并批
准后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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