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包括安
排会议日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
议决议、纪要等。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
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1—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首席执
行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首
席执行官)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各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经营层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绩
效分配方案;
—2—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每季度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审议公司定期报告;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七条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内;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净资产的 2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
—3—
(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计净资产的 20%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
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
以内,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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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产;(2)无形资产;(3)股权;
(2)投资具体项目;(3)对现有公司增资;
公司从事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的,应当向董事会
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并进行充分论证;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3)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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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4)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决定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不含)及
授权期限内授权额度累计超过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净利润 1%(不含)
后的对外公益捐赠;
(四)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含)以
内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担保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按照担保
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6)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董事会决定以下关联交易: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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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上述关联交易应在提交公司独立董事审查同意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累计数
计算交易金额;
(六)公司董事会决定证券投资授权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20%以内的事项;但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2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从事上述委托理财行为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供风险及收益分
析报告,并进行充分论证;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适用前述规定;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针对第六条所述在其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
项且交易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事项,可
以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决策权限进行明确授权。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授权决策方案进行变更。发生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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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首席执行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
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制度执行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营风
险或损失;
(二)现行授权方案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三)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经营层年度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案,考核
结果和绩效分配方案。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短期激励、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二条 提案人提出议案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经提案
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案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案理由或者提案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案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日期等。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提案后,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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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是否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可以视情况要求提案人
修改或补充提案。
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应在会议建议召开日 10 日之前
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或需要提交
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紧急提案,可在会议召开前随时提交提案,须
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
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
的认可后,及时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总裁(首席执行官),必要
—9—
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审计委员
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电
话、传真、邮递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将议案也一并发送董事。如果因时
间原因,议案未准备妥当或议案内容特别多,公司应就议案内容向董
事作简要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董事出席会
—10—
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议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只审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如临时提出其它议案,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列入议案审议。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参会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总裁
(首席执行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董事会可要求其他人员列
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不含半
数)表决同意。对董事会的表决事项,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
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从前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11—
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参会或者未在表决期间
内作出表决的,可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董事会决
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但须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董事传阅。
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后,该决议
于最后一位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电子邮件、电话、
传真、邮递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
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若违反《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在表决该项议案时表示同意
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的,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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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
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披露。
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在公司尚未公告前,董事会成员及列席人
员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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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董事会会后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将董事会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总裁(首席执行官)
及相关部门实施。
(一)董事会议案责任单位按月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议案执行进
展情况,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将董事会议案执行进展报送至全体
董事;
(二)董事会议案责任单位按季度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议案执行
情况;
(三)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前,相关部门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送议案执行进展情况,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形成决议执行
情况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执行单位成员列席董
事会,并回复董事提出的相关问题;
(四)董事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执行障碍,导致决议无
法执行或变更执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涉及到须报董事会审议或由公司对外披露的事项,在该事
项的初始审批阶段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六)公司投资部根据公司《对外投资投后管理办法》进行投后
评价,完成投后评价报告,每年度应向董事会提交汇总项目投后评价
报告,由董事会审议前述项目投后评价报告,并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同出具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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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应追究总裁(首席执行官)及相关人
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总裁(首
席执行官)及相关人员提出质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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