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 关于变更董事、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2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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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选举职工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完成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董事的议案》,胡刘芬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胡刘芬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公司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原独立董事袁帅先生的辞职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正式生效。截至本公告日,袁帅
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袁帅先生在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
表示感谢。
  二、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詹勇先生的书面
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为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人员组成的相关规定,
詹勇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其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詹勇先生原定董事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詹勇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
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詹勇先生
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000 股,间接持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8%,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詹勇先生在担任公司
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董事会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三、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
表审议,会议选举周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周阳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周阳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调整,为保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对公
司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调整,调整后成员情况如下:
  审计委员会:胡刘芬(主任委员)、叶慧慧、周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叶慧慧(主任委员)、胡刘芬、杨晓顺
  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除上述调整以外,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人员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周阳:男,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 年 4 月
至今,任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事业部副主任、主任;2020 年 9 月至今,任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2015 年 9 月至 2025 年 11 月,任安徽金春无纺
布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现任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周阳未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0,000 股,间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
所惩戒,未曾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公司法》第 178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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