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持股变化
管理办法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及持股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
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
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
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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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前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
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
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当按
照上交所的要求,在接到上述信息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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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
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并须在收到注明日期
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在未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及收到注
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可转让股份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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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其中因非公
开发行取得的股份的减持还需遵守特定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根据
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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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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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减持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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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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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