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严格遵守
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重
大投资事宜。
第三条 重大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定;
益最大化;
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出最优选择。
第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资产购买或处置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如实记录有关董事会和股东会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的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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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活动作出决策。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
理等为公司投资决策机构, 负责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批准、
表决。
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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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披露及监控。
第四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总经理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不含 10%);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不含 10%);
含 10%)。
(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总经
理权限范围的交易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
(2)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等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的权限如下: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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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交易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等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须提交股东会审批: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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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 对于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标的最近一年
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6 月;若投资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3) 对于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若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十三条 重大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重大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
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投资事项涉及风险投资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
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从事
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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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属于基础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
资项目,应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
经理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
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投资方案
报公司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项目经相关
决策程序以及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总经理授权相关人员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属于资本运营的投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对子公司的投资、与
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收购或进行股权认购、收购转让等,应由董秘办
会同相关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负责以书面形式
提出具体的投资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
财务部核准后,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项目经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决策机
构批准后,由总经理授权董秘办以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董秘办对股权
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并建立详细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八条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资总额。
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
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以
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
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
项目责任人。
关部门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和单位。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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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督管理
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进行监控。
年度考核中体现此次投资项目的评价结果。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对以下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秘办:
变更和终止;
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资时,从立项到实施完毕的每一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和子
公司应通知董秘办,以便于公司严格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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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秘办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公告并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