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景生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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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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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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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50768 号
致: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
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0月24日,公司董事
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2025年11月4日,公司发布了《北
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
“《会议资料》”)。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发布《关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取消议案的公告》,
取消《关于参股公司增资扩股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仅
对《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
薪酬的议案》进行审议。除了上述取消议案外,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公告的原
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间为2025年11月10日14时30分,会议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
物医药产业基地庆丰西路55号公司三层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林长青先生主持会
议。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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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共 计 225 名 , 代 表 股 份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三)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经查验,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承办律师,
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就《会议资料》中所
列明的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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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27,073,1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41%。4,509,2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763%。3,01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50,245,0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510%。4,509,2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341%。8,111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会议资料》所列明的全部 2 项议案,
其中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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