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力图: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0 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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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
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
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
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
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
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10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
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佳力图                                         股票代码:603912
    内幕信息事项:                                          日期:
序   内幕信息知情    所 在   职务/   身 份   联 系   知 悉   知 悉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人   登 记   备注
号   人姓名       单位/   岗位    证 号   电话    内 幕   内 幕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时间
              部门          码/统         信 息   信 息
                          一 社         时间    地点
                          会 信
                          用 代
                          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案应分别记录。
附件2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佳力图                      公司代码:603912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决议和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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