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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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股份变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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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日内;
个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
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
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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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登记
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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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将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要求对登记
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
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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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
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股份变动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公告内容包括:
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也可在公司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内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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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
的股票买卖:
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
十一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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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深交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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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规、指导意见
或备忘录相抵触时,以上述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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