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
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
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
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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