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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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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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加强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门市
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且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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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战略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战
略工作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核查、监督、调研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决策、重大资
本运作及资产经营方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并提出执行、整改和完善的意见或建
议;
  (六)研究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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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 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
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
电话等通讯方式。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和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只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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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与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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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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