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化科技: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8 00:07:1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和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
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
(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公司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披露
前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增资计划;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中规定应披
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
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各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附件 1),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
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相关资料
至少保存 10 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码,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所处阶段,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地点以及登记时间和登记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材料(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及重大事项进场备忘录)报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如需要)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材料。公司董事会应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
出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山西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
  (附件 3),以尽到告知义务。对于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司可以要求内
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 4),以明确各
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应当披露的信息依
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
确认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
  (三)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严重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和给予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所签署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或
犯罪的,依法移交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
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 1: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电子邮件等。
进行详细说明。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责任部门:
  时     间
  重大事项
筹划决策方式
            姓名               签名
  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
  参与人的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附件 3: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登记管理工作,有效
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关于         的信息属于公司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特提
醒贵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披露该信息。
赔偿责任。
  特此告知。
                       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为一家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乙方为担任甲方
公司职务或从事相应业务而涉及知晓或可能知晓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
做好甲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涉及甲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二、乙方对甲方尚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承诺未经
甲方书面许可,不会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甲方的内幕信息,直至甲方依法公开披露
后。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未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
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并承诺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
小及合理的范围内。
  四、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得建议或以任何方式协助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五、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涉及的原件、复印件
或其他任何载体归还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
  六、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内幕信息,不应被
视为违约。
  七、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
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潞化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