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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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有效预防、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博敏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兴
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
券等)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
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向境内外
的其他单位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减少或者退出现有投资企业的股权;
(五)在资本市场进行的股票、债券、基金(含其他证券衍生产品)投资;
(六)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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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七)其他合法形式的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遵循合法、审核、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
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
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包括
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开发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公
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在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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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
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
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
超过 6 个月;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
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告说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股东会审议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投
资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对
外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外,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若投资事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总经理应及时告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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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股东会,不得擅自决定投资事宜。
第十四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本制度相关审议程序的,应先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再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其董事会(或
执行事务的董事)(以下统称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以下统称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
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
提供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
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
经理提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
议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
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如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总经理
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
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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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
履约能力进行充分、全面的尽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
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期货等风险类投资,公
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部核对证券投资资
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
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经营
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上述派出人员在新公司作出决议时,必
须按照公司的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
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
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
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
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专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总经理做出决
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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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需收回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需转让对外投资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
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
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
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
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理,对
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
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
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程序,
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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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
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
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投资协议,
或口头决定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派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投资
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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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