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
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相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回购股份
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
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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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证券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
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且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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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
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和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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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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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本条所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六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