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现金收购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或“交易对方”)持
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国城实业”)的 6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联储证券”)作为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核查,具体核查
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国城实业 6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相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
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
整权利,本次交易的国城实业 60%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
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国城实业的
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城实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
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次交易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